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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执法人员失职滥用职权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8日 14:0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 刘旦 通讯员 王菲)《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条例》,昨日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这是全 国第一个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要求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行政执法主体不按照《条例》规定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造 成行政执法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执法人员越权、失职、失察、滥用职权、行政不当,将依 法追究责任,而对于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而不追究的,或者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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