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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法院提前介入交通事故处理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9日 19:43 钱江晚报

  前不久,义乌市交警大队交警叶惠东、王国庆在查清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后,把案卷移交给了单位里的联络员。至此 ,这起事故两名交警就算处理完了。与其他地方的同行大不相同的是,他们不需要再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这道工序, 由提前介入的法院来承担。义乌市交警大队和义乌市法院实行的这一新做法,引起了全国的关注。

  叶惠东、王国庆处理的这起事故经过很简单:今年8月23日,山东烟台市张某驾驶牌照为鲁F04431大货车, 在义乌境内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江西上饶县人杨某相撞,杨某被撞重伤。案情虽然简单,但以往处理起来也很费时费力,特 别是协商损害赔偿时,要花很多工时。而按照法院提前介入的办案方法,交警叶惠东和王国庆的差使简单多了。他们按照法官 办案的标准取证,并顺便把车辆的所有权、挂靠单位等情况也调查完毕。11月初杨某伤愈出院,叶惠东和王国庆就把整个案 卷和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起交给联络员,由他把案卷交给义乌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审判组,法院将不再需要去外地调查 取证,只要根据这些材料调解纠纷,直至诉讼。而叶惠东和王国庆又马上解放了出来,投入新的工作之中。

  长期以来,交通事故处理方式都是交警一手包揽的,从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到责任者处理和损害赔偿调 解,这环环相扣的程序均由交警部门独立完成。随着交通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形势日益严峻,义乌每年发生交通事故 5000多起,死亡130余人。面对这种局面,传统的处理方式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一方面交警的日常工作量大增,另 一方面由于交警的处理方案缺乏法律的程序,所以许多事故处理尽管并没有错,但总有当事一方认为事故处理不公。在前些年 金华市公安局接待的群众上访中,约有70%的投诉集中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

  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预付全部抢救治疗费用,而且规定在限定车辆检验时间20日内,车辆就要放行。这样事故 责任方就有机可乘,可能会拖延付款甚至逃脱,而受害者所需的抢救费用无法落实。

  当然事故的其它赔偿问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对事故车辆采取诉讼保全。然而,事故受害者向人 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最短时间必须在事故发生65天以后,而事故车辆早在20天以内就放行,这又使得事故车辆保全成为 一纸空文。

  对法院来讲,原有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在衔接上也有很多不便。公安机关查处时往往只侧重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未有查 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民事赔偿实际承担的义务人,而且随着外地车辆的增多,法院受理的都是难啃的“骨头案”,又要 再次跋山涉水去调查,浪费了人力财力。同时,也使案件及时审结难,执行难。在1997年,此类久拖不决的案件占义乌市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的23%。

  1998年1月,公安部领导在全国交警总队领导培训班结业典礼上,提出了“小事故快速处理,大事故法庭式调解 ”的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思路。根据这一指示,当年2月份,义乌市交警大队和义乌市人民法院想到了一起,双方认为,随着 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纠纷,最终将成为法院民庭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消极等待,不如 积极探索。法院的提前介入,能更主动地掌握和处理这一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1998年4月13日,在金华市交警支队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义乌市将交通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调解 的处理工作相分离,义乌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安排1名办案员作为联络员,法院民庭在交警大队设立有5名审判人员组成 的交通事故审判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正式移交法院。

  从此,现场勘查交警在受理事故后,除按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一般交通事故和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另 行处理外,其余全部依照程序移交法院调解,现场调查并作出责任认定书,提出经济赔偿比例,对责任者作出处罚裁决等工作 后,等到伤员治疗终结,作出伤残鉴定,交警即将案件移交法院。这里还有一条规定:不管事故双方是否私下达成协议,如果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失在3万元以上,案件必须移交法院。

  法院交通事故审判组收到交警部门移送的案件后,要做的就是及时落实承办人,安排调解日期,按诉前调解程序进行 办理,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及时作出判决。

  这种做法简化了程序,改变了过去公安机关、法院重复劳动的做法,提高了一次开庭调解的成功率,加快了案件审结 速度,缩短了办案周期。从去年4月到今年10月底,已审结1199件、调解结案1172件事故,当庭执行率达97.8 %,执行标的1652.9万元,充分体现了简便、快速、高效的特点。

  另外,这种做法加强了监督和制约,使以往的“暗箱操作”变为“阳光作业”的庭审式调解,有利于司法公正。法院 的介入,提高了当事人对事故处理工作的信任和尊重,减少了群众投诉。从去年4月至今年10月底,义乌交警大队共受理8 000多起交通事故,基本上杜绝了因事故处理不公和交警的态度引起的群众来访。同时,交警参与的案卷要移交法院的,质 量要求较高,也促进了交警业务素质的提高。

  当记者问起,现在处理交通事故最难的是什么时,义乌市交警大队大队长吴新华和义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虞富礼都表 示:“现在都不难了。”

  义乌做法的成功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公安部派专家来义乌考察,并肯定这种做法,称义乌的做法为以后修改法规积累 了宝贵的经验。省交警总队也肯定了义乌的做法,并表示要在一定范围内推广这项工作。此外,安徽、江西、辽宁等省份不断 地有人来义乌考察,至今已有60多批。

  据义乌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吴有轩介绍,这种做法虽然赢得各方赞扬,但与1992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有些出入。《办法》规定交警部门承担调解义务,只有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才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在公安机关不再承担调解工作,改由法院处理。吴有轩很有感触地说:“我们有些法规是滞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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