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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海外人士利息税征缴作出规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3日 20:21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三日电:据《上海证券报》今天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征税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说,除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可以享受免税规定的人员外,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有相当于外交官身份 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当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将分别不同情况,按照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或中国政府规定的有关税率征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的有关纳税规定发出通知。

  按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 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鉴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 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从十一月一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老存款在十一月一日后新产生的利 息和所有新存款产生的利息所得,将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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