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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妇女在科威特遭受非人待遇案在吉林审理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30日 19:47 中新社

  中新社长春十一月三十日电 (吴兆飞) 吉林市四十四名劳务输出妇女在科威特遭受非人待遇案,经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桂兰等四十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十九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被告吉林市流动人员就业训练中心与四十四名妇女签订出国劳务合同,约定工种为庄园清洁工、 勤杂工。月工资分别为四百到五百美元,住宿费、膳食费自理(不超过一百美元)和二百七十美元(包食宿),约定工作时间 为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八小时,该中心还负责出国前的培训。如违约按月赔付百分之三十利息,收费标准分别为人民币一点 九七万元、二点八万元、三点三万元不等。

  一九九八年二月以后,此四十四人分五批赴科威特,到该国后,外方公司又强迫众人在英文和阿拉伯文的协议上签了 字(此协议的工资是每月45KD,约合一百三十五美元)。后被每个雇主领到各自家中开始每日长达十七至二十一小时不等 的家庭女佣工作,限制人身自由,经常遭受雇主的责骂和欧打,有的还遭雇主非礼。她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设法逃走,结 果被抓回毒打关禁,有的甚至跳楼以死抗争。最后,在中国驻科大使馆的帮助下,她们才获救回国。

  吉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吉林市就业服务局等被告赔偿四十四名原告在科期间少得工资及赴科途中和关禁闭期间的 误工工资合计人民币三十八万二千元。

  四十二名妇女在该省高法法庭上提出了上诉理由:原审判决之赔偿金额所依据的标准不明;原审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一 项不应在该案考虑之中,是一个错误的认定。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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