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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5日 16:12 中央电视台

  日前,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首次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政府所有权监督职能和约束机制,同时规 定实行政企分开,对企业实行放权。

  《办法》规定境外国有资产经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 经营的原则。境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 报国务院批准。这些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企 业增减资本金;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除此 之外的企业经营决策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以下事项须报财政部备案: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 投资活动;企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

  对于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及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 内母企业报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从总体上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中国经 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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