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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颁布有关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0日 04:36 江淮晨报

  晨报讯:最近,省劳动厅专门发出通知,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根据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将成为今年年底劳动监察的重点。各级劳动部门近期将 会同工商、个协、私协等部门,对全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人数进行摸底、登记,并结合社会保险申报工作,督促其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特殊企业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新规定:实施改制、改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的企业,除变更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名称外 ,应继续履行原来劳动合同中的规定;被撤销、关闭的企业,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可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被 宣布破产的企业,用工主体一方消失,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必须强制执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同样也不能随随便便。今后,用人 单位因故辞退职工,应提前向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就经济补偿金、补发拖欠工资、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等情况,对职工书面解释清楚。同样,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续订,用人单位也必须提前下达通知书。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 服,可在通知下达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反映。 (本报记者 阮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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