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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发生海事纠纷可选择在中国进行裁决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8日 07:46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七日电 (记者 陈静)今后外国人发生海事纠纷,即使事发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只要当事人 选择中国的海事法院,中国的海事法院就有管辖的权力。

  今天此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增加了有关上述内容的 条款。该条款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 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草案规定, 渔业部门调查处理的渔业污染事故应该与海事部门调查处理的船舶污染事故之间应该加以界定,以明确职责。

  草案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也进行了规定,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将作为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一个 重要标准,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将以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 重要依据。

  今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也将收费,并对征收的排污加强管理,全部用于污染防治。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拟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 等清洁能源,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慎重对待对在用车实行新的标准并进行强行改造,此举须经过国务院批准。草案规定 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对在用机动车严格要求其符合制造当时的污染排放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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