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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日电(记者王湛国)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以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同时就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格作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有关报告时,应提交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须符合的条件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业三年以上,内部 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到过 处罚;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二十名,其中至少三人具有三年以上保险审计经验或保险从业经验;审计保险公司证券、期货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强调,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复核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有关报告时,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 为,将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的,将依法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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