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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配偶来台停留期限延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1日 09:38 华声报

  台湾“行政院”已决定放宽大陆配偶来台停留的时间,将来大陆地区配偶只要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满2年,或者在台 有6岁以下小孩,即可申请来台团聚,一次团聚时间为半年,期满后并可申请延长半年,即来台团聚时间最长可达一年,比现 行规定来台探亲时间延长半年,来台团聚期间并将予大陆配偶工作权和享有健保的权利。

  据《中国时报》12月20日报导,“内政部”已接获“行政院”该项指示,将修定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 办法,内政部官员指出,将来大陆配偶申请来台事由,除了以探亲、探病、奔丧名义外,并可以团聚名义申请来台。劳委会也 将修订相关规定,予大陆配偶在台团聚时间工作权。

  官员指出,大陆配偶来台团聚时间一年期满后,大陆配偶只要离开台湾地区后,即可再申请来台,将可大幅改善台湾 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结婚后,两地分离情况。

  “立法院”新通过的大陆地区配偶来台居留配额一年3600名,今年11月底前申请排队等候居留配额者,必须要 到2007年6月才可获得居留权利。该项办法修正通过后,大陆配偶即可以团聚名义,来台停留时间达一年。

  官员指出,大陆配偶结婚未满二年,或无六岁以下小孩,来台探亲一次以三个月为限,并可申请延长三个月,即最长 为半年,半年期满后必须离开台湾地区再申请来台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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