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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江“豆腐渣工程”案 法律难究肇事人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3日 07:03 中国青年报

  12月17日,制造钱塘江“豆腐渣”工程的几名工程承包人无罪释放的消息在本报独家披露,此案件再次引起社会 关注,一些人心存疑虑,纷纷就此发问。

  钱塘江“豆腐渣”工程与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武汉长江大堤决口案一样,曾经轰动全国,成为最有影响的工程质量 案件之一。

  去年该案发生后,直接肇事的四名工程承包人被依法逮捕,一名工程监理取保候审。

  今年5月1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提起公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 10月,江干区检察院出人预料地撤回起诉。

  目前,除一名肇事者因涉嫌其他犯罪未被释放外,其余四人先后被无罪释放。

  钱塘江“豆腐渣”工程,堪称人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的重大质量案件。但其直接肇事人却被撤回起诉、无罪释 放,许多人表示不能理解。这是为什么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福泉说,主要原因在于“罪不当罚”。

  金说,按省市有关部门当时的联合调查,几名肇事人共同构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罪。但随着对案件调查的深入,案情有 了变化,因而撤回了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说,国家对“重大事故”有具体规定。“死亡二人以下;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 满三十万元”,这是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低界限。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罪,也只有这样才能追 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在钱塘江工程案中,工程承包人、监理人违反国家规定和有关操作规程,用泥沙代替混凝土投入基础沉井,降低了 工程质量,给钱塘江海塘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性质是恶劣的。但它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也就构不成重大安 全事故罪。

  “直接经济损失也是构成重大安全罪的一个要件”。当时指控犯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调查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1 7万元。但在以后的调查中发现,四名承包人虽然作案手段相同,方式、目的一致,造成的后果也相同,但均是单独作案,不 存在相互串通、共同作案的问题。根据作案性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由几名包工头分头承担,而不是共同承担,这就使 案件的性质起了质的变化。

  另一方面,这些包工头既是肇事者也是工程承包人,按照双方承包合同,这些经济损失最终得由他们自己承担。

  金认为,此案的处理,检察部门是慎重的,也经过了多次的集体讨论。他还告诉记者,当初有关部门也考虑以玩忽职 守罪追究几位当事人,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该案尽管影响巨大,作为执法机关,最终只能严格依照 法律办事。

  作为一件曾经轰动全国、引起全国关注的工程质量大案,在5名收受贿赂的工程“蛀虫”被判刑后,几名肇事人无罪 释放,也算有了了结。

  记者也随机采访了杭州的一些市民和法律工作者。大部分市民对此感到惊讶:“这么大的案件,肇事者就没事了?” 而律师徐建民似乎并不感到意外,这正体现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从“人治”走向了“法治”。

  但采访中记者也注意到,作为一件震惊全国的工程质量大案,法律难究肇事人的局面,其负面影响同样不可低估。

  近年来,工程质量事故时有所闻,桥梁垮塌、河堤决口、路基沉陷、房屋倒毁等一幅幅惨不忍睹的画面,不时地冲击 人们的视线,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有关报道,“八五”期间,全国发生建筑恶性坍塌事故86起,平均每年高达17起。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 998年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高达1.7万件。工程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有关人士呼吁:祈求身边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再发生,除了加大质量管理的力度,还需要高悬法律利剑。本报记者董碧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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