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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出“四十五条”规范检察官语言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4日 03:1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赵孟轶)近日,市检察院一分院审查起诉部门为公诉人出庭公诉制定了一套规范用语,“这个”、“那 个”、“审判长,完了”,“你先别说,听我说”这类口头语,对人有失尊重的语言或在法律上不规范的说法被列入了忌用语 的范围。

  推行公开审判后,公诉人不仅成了检察院对外形象的代表,其法庭发言水平也会影响到被告人、证人辩护人的情绪, 甚至影响庭审的进行。市检察院一分院审查起诉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45条规范用语,对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示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时应使 用的语言全部定出了“规矩”,如公诉人切忌使用侮辱、诋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语言,也不宜使用渲染色彩过重的形容词。公 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应说“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而不能说“审判长,完了”。如果辩护人提问时,使用诱导性语言或所 提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应举手发言制止:“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的是诱导性发问,请予以制止。”而不能得理不让 人,简单地对辩护人说:“你不能诱导被告。”一分院的公诉人出庭使用规范用语后,法院、律师、被告人都反映这样的法庭 发言“有理有据”。

  据悉,市检察系统将逐步推广这套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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