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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公司法修改有关条款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6日 06:36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今天,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和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在这两个法律文件中,都 有引人注目的重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将刑法第168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 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 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 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这两项规定,都是事关国有企 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前途的重要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督、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而作出的重要立法决 策。

  刑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通俗点说,就是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企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今后要坐牢 或者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说,这是我国国企改革、监督和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突破。客观看,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倒闭或 者形成其他严重损失,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不容否认,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国企负责人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或者 滥用权力、随意决策等。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有许多专家提出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采纳。今天,这方面的规 定终于写入了刑法。

  要落实上述规定,关键是增加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对此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在审议中进行了许多思考。如蒋心雄 、李登海等提出,什么叫“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不负责任”有哪些形式?什么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遭受重大 损失”的数额是多少,等等。这些问题不明确,上述规定就无法落实。因此,人大常委委员希望本规定出台后,有关方面的司 法解释尽快跟上,以使法律条款具体化,便于司法机关操作、执行。

  修改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条,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是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确保出资人到位”精神和从 体制、机制上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内外监督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国有企业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一类是国有独资企业。前一类,我国公司 法已规定实行内设监事会制度,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后一类,目前监督方面的制度不够完善,在已经改组为 公司的独资企业中,往往只有董事会、经理层、其他组织而无监事会,致使这类公司在经营、财务、干部廉洁等方面出现了不 少问题。本次修改公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加强这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与稽察特派员相比,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具有更稳定 、更全面的监督机能。不仅要查账,而且要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监督也不是一种巡回制,而是作为法人治 理结构的一部分实行深入的参与式、经常性监督。

  人大常委委员在审议这一修改时,均表示十分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厉以宁委员说,国有独资公 司设立监事会很必要,但监事会最好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出资人代表,即政府代表;二是本企业的职工代表;三是外聘代表 ,如社会上的管理、会计、法律专家等。这样做对优化监事会结构,吸收公众参与和提高监督效能有好处。

  本报记者 徐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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