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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日前就有关办理儿童收养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据有关方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来,昆明市自1992年4月1日根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依法 办理收养手续,为许多社会弃婴找到了温暖的家庭,也为一些无子女夫妇带来了天伦之乐。但在实施《收养法》过程中也存在 着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因此,昆明市就收养儿童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包括5个方面: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且只 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包括依法收养的),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不愿意生育,愿意领养一个孩子的,给予 办理收养手续;夫妻双方都是再婚的,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但不愿意生育,愿意领养一个孩子的,给予办理收养手续;农业人口,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后,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 子,但有特殊原因或不愿意生育,愿意领养一个孩子的,给予办理收养手续;已生育一个残疾儿,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 生育第二孩,不愿意生育,愿意领养孩子的,给予办理收养手续。符合上述规定收养孩子的,必须在办理收养手续前,经所在 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不再生育合同,方能办理收养手续。 付江(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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