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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为强化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省政府近日发文通知各级政府及 有关部门,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全省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简称单位)及 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 务机关征收的范围。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同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 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的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定。 省政府强调:一、财政部门按照新的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在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可的国有商 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由地方税务机关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各级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二、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按险种分账核算的原则,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征收 票据使用全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社会保险基金,同国家税收缴款相区分;三、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朱 桂芳、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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