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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3日 13:1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顾晓芳 通讯员蔡一帆 实习生陈雪瑜)日前,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 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并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省政府明确:对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按规定比例经综合测评确定为应回贫困市、县就业,经思想教育仍不 服从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每人收取培养费7000元。若国家取消下达比例,此项收费也相应取消。对入学前定向和入学后本 人自愿申请享受单位或学校专项奖学金而不履行协议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不同学历分档次收取培养费:专科生每人1万元, 本科生每人1.5万元,研究生每人2万元。航海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规定执行。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不到规定 的系统、行业和地区就业的,须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按专科生每人1万元,本科生每人1.5万元,研究生每人2万元的收 费标准收取部分培养费。  

  同时,省物价局规定各高校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毕业生培养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 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全部由省高校主管部门集中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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