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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31日 00:17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郭以格陈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 主席徐炳松受贿上诉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财产10万元的刑事判决。

  徐炳松今年56岁,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区党委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徐炳松1 998年5月23日因受贿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999年8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徐炳松于1995年8月至1997年6月,利用 职务之便,通过写条子、批示、直接过问干预等行为为他人谋利益,先后7次收受他人财物共5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 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赃物予以没收,不足受贿所得部分继续追缴, 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徐炳松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徐炳松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 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




相关报道: 图文:原广西区副主席徐炳松二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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