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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晚点引出官司 铁路局最终胜诉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7日 13:26 云南日报

  昨日上午,随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的宣布,云南省第一起乘客因列车晚点而状告铁路局及旅行社的官司终于尘埃 落定:以铁路局胜诉,乘客与铁路友谊旅行社“打个平手”而告终。

  今年2月17日下午2时10分由昆明站发车的502次列车因前方铁路发生重大行车责任事故而晚点33个小时后 才到达目的地南宁站。当时该列车载有八家旅行社的旅客和一般乘客逾千人。晚点打乱了游客们的行程安排。于是,返昆后, 游客纷纷到昆明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

  今年11月24日,张建军、李云萍等29名游客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昆明铁路局和昆明铁路友谊旅 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在法庭辩论中,张培鸿律师、林丽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发表了如下代理词:张建军 等29人与昆明铁路局之间建立的是铁路运输合同,而铁路局并未准时将当事人送达目的地;游客与旅行社签署约定,却没享 受到应有服务,违约造成了侵权,旅行社应赔偿乘客相关损失;违约导致侵权,《铁路法》没有就乘客因晚点要求赔偿的条款 ,且乘客与铁路部门因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当事人乘列车也是消费行为,所以此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界定 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应适用《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应排除《铁路法》适用此 案的可能;502次列车时值春节假期期间滞留加上列车没有给予当事人适时恰当的解释,时间过长,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 ,应当赔偿。

  而第二被告昆明铁路友谊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徐龙律师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旅行社并无过错,列车晚点在旅行社 所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是一种意外,相对于旅行社及游客,这是一处不可抗力因素;列车晚点后,旅行社已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 施;旅行社也是列车晚点的受害者,因列车晚点,旅行社原定的接站车辆、宾馆饭店、餐费等定金无法退回,再加上行程改变 所增的各种费用已共多支出人民币约25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铁路运输方 面的原因,据《铁路法》等有关规定,旅行社不对列车晚点负责;关于赔偿应适用国务院及国家旅游局对旅游行业的具体规定 ,而不适用《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庭审中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被告向因列车晚点给旅行带来不便的乘客们道歉。

  昨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据《铁路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的规定,判令被告昆明铁路局对原告的旅游损失不承担责任;被告昆明铁路友谊旅行社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6元( 扣除原告已领的退款73元,实际应赔偿12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与被告昆明铁 路友谊旅行社各承担一半。

  冉秀兰(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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