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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火定新规 直接损失20万就定罪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7日 14:40 扬子晚报

  本报讯: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意见》 ,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定罪、量刑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受灾2 0户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不足3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受灾10户以上不足20户,但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都以失火罪定罪处罚。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发生火灾造成上述损 失的,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受灾户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两 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仍拒绝执行并导致发生火灾的,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曹奇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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