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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开征股东帐户利息税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8日 00:49 中新社网站

  厦门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门地 税部门已于近日对个人证券公司股东帐户中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开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为个人从证券公司(营业部)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代扣代缴;个人在证券公司(营业部 )股东帐户的资金在1999年11月1日后滋生的利息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的不在征收范围。

  据厦门商报报道,目前,市地税直征局正积极联系所管的各证券公司,督促其办理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登记手续,积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据调查,该项目税的开征,预计每年将为厦门带来400 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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