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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从2000年元月1日起,南京调整下列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凡是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现行的5%提高到6%;2、私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7%调整到20%。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8%,其中,雇工个人 缴费8%,其余由业主缴纳。4、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5%调整到18%。(维祥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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