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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以明报道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贵州省中华文 化研究会原执行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征受贿一案,日前经贵 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常征的上诉,维持贵阳市 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常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1995年8月,贵州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惠民找到常征,请求常征通过关系帮助万邦公司筹措资金,并 表示出资单位可得高额回报,同时可给予引资人一定比例的好处。 尔后,常征将贵州日报社两位负责人叫到其家,称如果贵州日报 社能借款或参与万邦公司集资建房,对所获利润可参与分成。贵 州日报社编委会经研究后,同意出资400万元。同年10月底,贵 州日报社以文化研究会名义与万邦公司签订《集资合作协议》和 《补充协议》时,常征以自己不便在协议上签字为由,亲笔写了 委托书,委托贵州日报社实业公司经理严某代表文化研究会分别 在两份协议上签字。贵州日报社按协议约定于1995年11月、199 6年1月先后将400万元汇入万邦公司账户。万邦公司收到款后, 由周惠民分两次将所谓“中介费”7万元现金送到常征家中。19 96年4月,常征得知中纪委调查万邦公司有关问题后,多次催促 万邦公司归还贵州日报社集资款。同年6月,万邦公司用银行贷 款归还了贵州日报社本息440万元。同月,常征在组织审查中交 代了收受7万元“中介费”的事实,同时退交了全部款项。 1997年9月,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常征,之后提 起公诉。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常征利用其当时担任贵 州省委宣传部部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贵州日报社有关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万邦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万邦公 司给付的“中介费”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在侦查 机关立案前,常征即向有关部门交代了问题,并退交全部赃款, 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常征不服,上诉到贵 州省高级法院。 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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