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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青年志愿服务立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5日 07:25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林炜)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在广东取得突破性进展。8月5日下午,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 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标志着由共青团倡导的青年志愿者行动首先在广东得到了法律的认同。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专门给属于道德范畴的志愿服务立法,这在国内外都还是第一次。《条例》明晰了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服务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等概念,确立了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还首次把公民在青少年时期(1 6-35岁)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作为政府倡导和鼓励的新型社会行为。《条例》倡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应 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行为和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倡16-18周岁的青少年进行累积100小时的志 愿服务。作为对志愿服务行为的褒奖,政府将鼓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志愿服务经 历者优先录用、录取。

  据了解,到1998年底,广东全省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协会达438个,下设5000多个服务站、队,并设有 4项服务基金,参与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100多万人,服务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青年志愿服务也从初时的由团 组织发动的单一活动型逐步向社会化、事业化方向转变,成为当地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随着青年志愿服 务活动的深入开展,一些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解决的矛盾也陆续显现出来,如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对优秀人才参加志愿活动的制 约、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经费来源不稳定等。这些都影响着青年志愿者行动的长期化和事业化。

  针对这种实际,从1996年起,团广东省委就开始了立法的基础工作,经过调研、组织专家论证、人大法委论证和 立案,于1998年将条例草案提交给省人大,今年被省人大列为立法项目,并经过两次审议后正式通过。

  根据规定,《条例》将于今年9月20起在广东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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