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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事判决中山执结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6日 13:17 广州日报

  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中山市中院认可并顺利执结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 决,这是我省法院处理的首例台湾地区民事判决

  本报中山讯(记者黄建华、通讯员徐业恒) 日前,一宗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 被顺利执结,债务本息共计新台币118万元全部得到了履行。这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的规定》自去年5月公布施行以来,我省法院处理的首例台湾地区民事判决。

  去年6月18日,在中山市经常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何某向中山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士 简字第2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是:被告东其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何某新台币100万元及利息。中山市中院受理了 其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士林判决符合条件,依照《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士林判决的法律 效力裁定予以认可。其后,何某向中山市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东其公司在中山市独资经营的东成服装厂的财产予以 执行。中山市中院于同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东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清偿所欠债款。但东其公司在规定期限 内未予履行,亦未提出异议。8月26日,中山市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并于同年9月2日对中山市东成服装厂的部分财产进行 了查封。至此,东其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向中山市中院提出口头异议,以士林判决确定证明书已被撤销为由,要求终止执行 ,并向中山市中院提交了一份该法院于同年8月24日作出的载明“因被告未经合法送达而行公示送达,原一九九七年九月五 日所发给原告之确定证明书正本应予撤销”的函件。据此,中山市中院决定对该案暂缓执行,并要求申请人何某提供其判决仍 然有效的证明文件。

  去年12月,申请执行人何某通过海基会向中山市中院转来了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于同年9月23日作出的对士林判决 的确定证明书。中山市中院将此件出示给东其公司负责人,并就有关法律作了解释,东其公司表示愿意对该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本息分期予以履行。今年5月和8月9日,东其公司先后两次当场向申请人何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本息,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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