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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综述:遗产税就要征到你头上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7日 12:02 广州日报

  遗产税在西方国家被称为“劫富济贫罗宾汉”税种

  我国遗产税将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最高可达百分之六十

  遗产税逼你思考“留给孩子财产”还是留给孩子本事

  新中国成立就有遗产税但未开征 遗产征税呼之欲出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日趋成熟。在1994年实行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重新设立了遗 产税,并规定其收入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开征遗产税已经分别写进了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九五”计 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 年的中共十五大报告和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今 年以来,开征遗产税各方面呼声很高,并已经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据透露,我国征收遗产税将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个人 遗产数额增大税率也逐步增高,最高可达60%,超过目前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税率。

  旧中国于1940年第一次开征了遗产税,并于1946年制定了第一部遗产税法。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落后,政府 腐败,穷人没有纳税能力,而富人却可以逃避纳税,遗产税形同虚设。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新的税收制度正式建立以前,一些 地区曾经沿用旧税制征收遗产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就有遗 产税,但是没有开征。在后来的历次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列入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佐说,新中国50年来没有开征遗产税,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经济发展水平 不高,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人民生活水平较低;二是由于长期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人们的收入和财产差别不 大;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一度受到忽视,遗产税问题自然就摆不上议事日程。

  生前自己须辛勤创业 身后子女难坐享其成 遗产税促后代自立自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贾康教授认为,遗产税是个良税,它的开征是非常有意义的制度建设。这项工作应该做 ,早做比晚做好,应由粗到细来做。

  开征遗产税其主要功能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再分配。之所以说遗产税是一种良税,是因为一般的税收均存在正面的 调节作用和副作用,而遗产税在调节过程中,其副作用是极小的。遗产税对那些先富起来的人,在有生之年没有什么作用,它 不妨碍他们在有生之年甩开膀子干,没有抑制作用。只有在他们离开人世之后,税收的调节作用才发生。而同样可调节社会成 员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则不同。它以税收形式拿走高收入阶层的一部分收入,达到抑制两极分化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副作 用一一打击先富起来的人扩大生产(或经营)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20年,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中国出现了一个富翁阶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 动大家共同致富。因而,遗产税的开征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一要求。除此之外,遗产税的开征,还会对社会经济 和生活产生良性调节作用。

  首先,它会促使先富起来的人关心公益事业。每个有钱人都要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交遗产税,另一个是捐给公益事业 。其次,遗产税的开征,让年轻人学会自立。让他们明白:留给孩子钱财是“无用”的,“留给”孩子真才实学、自立的本领 才是最重要的。

  遗产税叫“罗宾汉”与其“腰斩一刀”不如乐做善人

  市场经济国家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没有三代以上的富豪。其中,遗产税的调节力度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因此遗产税常 被西方人称为“劫富济贫的罗宾汉”税种。

  前段时间爆出一则新闻:全球首富比尔·盖茨的老爸老盖茨宣布他的儿子将把自己大部分财产捐给慈善事业,而仅留 给一子一女各几千万美元的遗产。尽管盖茨本人反复澄清是“大部分”而不是“绝大部分”,但捐献一事看来已成定局。

  有些中国人也许对盖茨的行为很不理解,按中国人的观念,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不就是为了让自己孩子过得好吗, 怎么反而把血汗钱给了外人?其实,遗产税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即使盖茨不捐,也要被遗产税“腰斩一刀”,半数财产收归 国有,那何必不当一回大善人呢?

  从历史上看,欧洲,比如英国的遗产税税率最高时达90%,丹麦的是70%。美国的遗产税税率也高达50%左右 。

  按照美国政府的规定,所有美国公民,包括在国外定居和工作的,都要征收所得税及遗产税,税率为37%至50% 。住在国内的公民,如有国外收入或资产,也要缴税。美国富翁们特别对遗产税感到头痛。 (董 波)

  十万元遗产要征税?起征额过高或过低将难以发挥收入调节作用

  尽管不少人士呼吁,应尽快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从而发挥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上,有关 人士认为,遗产税的征收,会遇到几道“麻烦”的难题。

  第一,遗产税究竟是针对少数富人还是针对大多数人。我国目前关于遗产税起征点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10万元就 可以征收,有人则认为应该在1000万元以上。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如果起征点过高,只针对极少数人,税源相对狭窄,也 许所征税收还不及征收成本。但如果起征点较低,相对多数人将成为征管对象,这就又有悖于开征此税的真正目的。

  第二,目前我国对个人财产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也是开征遗产税的一大障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石坚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蔽的。夫妻俩长期生活在一起都很难弄清楚对方有没有藏下“私房钱”,就更 不要说由外人来弄明白有多少财产了。目前我国金融财产还没有实行实名制,银行存款可随时提取,有价证券可随时兑付和转 让;珠宝、首饰等体积小、价值高的财产更难掌握。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英国文学研究中心主任瞿世镜指出 ,亟需使个人收入货币化、明晰化、规范化、制度化。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实施储蓄实名制。

  第三,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我国目前有多少“富翁”,究竟富到什么程度,恐怕谁也说不清楚。而正 是这个“说不清楚”,将导致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 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 “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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