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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一实施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6日 03:00 辽沈晚报

  本报讯(实习生齐爽记者赵欣报道)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旅游局获悉,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 益,进一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日前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对导游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的界定。

  《条例》规定,导游人员的从业条件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 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一级人民政 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同时,《条例》还指出,对于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罚 ,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以明示、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以及擅自 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