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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要求,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7日 08:51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六日电 清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加强对 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今天下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人员在审议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 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时这样要求。

  委员们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司法腐败的危害性比其他领域更大,上述规定草案的制定和实施,有 利于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监督体制和机制的需要。

  与会人员认为,在监督法短期内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先制定这个规定是必要的,也能为监督法的制定打下良好的基 础。

  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一规定草案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督促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自行纠正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 件。因此,应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违法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调查后认为违法的案件,也应按司法纠错程序进行纠正。

  一些委员提出,对于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司法机关自身又难以解决的个别案件,可以组织特定的调查委员会,遵循严 格的程序重新进行复查。

  李鹏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