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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正没有地域之分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31日 04:25 中国青年报

  8月23日,北京、上海、安徽、江苏、辽宁、广东等11个省市的省级法律援助中心,在安徽省合肥市签订了“法 律援助协作公约”,约定为公民异地接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法律援助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法律援助中心在各个省、市也呈蓬勃发展之势。对于平民百姓、弱势人群 尤其是背井离乡的打工者来说,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让他们有安全感的家。但由于法律法规本身尚存在不健全和完善的地方, 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等种种不正常因素,法律援助真正实施时常常举步维艰。比如某地法律援助中心赴外省、外地办案时, 不仅因人生地疏造成工作不便、财力浪费,遇到上述种种因素干扰,更是无法施展法律援助的威力。

  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本身,也需要“援助”,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刚刚签订的协作公约正是对法律援助相 互“援助”的一种新形式。

  这份“公约”的最主要受益人是离开户籍地的打工仔。他们在异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申请法律援助时,其户籍所在 地省市及打工所在省市的法律援助部门,不得以受援人人不在本地或户籍不在本地为由拒绝提供协作,缔约地法律援助中心对 外地求援者一视同仁,有义务尽己所能依法行事。

  “公约”还将协调补充各缔约省市制定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例如《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只对“广东省常 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人进行援助,经过“公约”协调之后,那些未获暂住证的打工者也有可能获取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相互援手,将形成一个高效、便利的法律援助网络,使更多处于弱势群体的人们得到公平、公正的受援 机会。这种相互援手在实践中其实早已开始,并有了不少典型范例。今年5月,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桐城农民桂江苗在 沈阳打工无端受辱和被打的事件后,主动联系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为桂江苗提供法律援助,使桂江苗获得了4万多元的医疗赔 偿费用。

  “法律援助协作公约”的意义是深远的。在一个法治国家,人们追求的公正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这就需要整个司 法体系的各个环节广泛发展超越地域界限的协作。我们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不妨多一些互相援助、扬长避短的协作观念,并形成 相互规范、相互制约、提高整体效率的“公约”。与其徒劳地对着法律条文长吁短叹,不如切实地采取一系列诸如“公约”这 样的补救、配套措施,这既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负责,也是对法律本身的推进与完善。张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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