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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坠车案一审有结果 三名被告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日 09:32 检察日报

  本报讯 记者岳耀勇 通讯员范跃红报道 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省常山县“5·5”重特大交通事故案(本报5 月12日曾作报道),8月2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朝国(驾驶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国华(车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黄三耀(常山县芙蓉乡初中校 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今年5月5日上午7时20分,被告人曾朝国驾驶严重超载的中巴车,把48名芙蓉乡初中师生从芙蓉乡送往芳 村镇参加体育测试。7时30分左右,当行至金岭乡路段时,车辆失去控制冲出公路,坠入落差达50多米的长厅水库中,酿 成了这起32人死亡(其中学生29人,教师1人,其他人员2人)、16人受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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