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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制定立案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7日 04:32 中央电视台

  为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并于昨天公布施行。

  根据规定,贪污方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 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 ,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鉴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比较复杂,人民检察院将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00元、1万元,改为500 0元至1万元、1万元至3万元。

  受贿的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 元,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也要立案。行贿达到一定数额也应立案。

  此外,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涉 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应予以立案。

  这次还适当提高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的数额等。适当降低了滥用职权案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标准,由原来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人 以上降低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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