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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须持环保“准生证”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7日 11:5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今后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必须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当地环保局申报该年度所生产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 情况,并按规范在国家规定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这是昨天召开的广东省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 理工作会议所一再强调的一个原则。广东省环保局确定本省新生产的摩托车由国家环保总局广州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按规范进 行抽检,汽车由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按规范抽检。机动车生产企业于每年规定时间前以申报表形式,向省环保 局申报本年度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并附上检测报告,对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合格证,准予出厂销售;达 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 (记者刘庆通讯员柯文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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