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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民事答辩状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8日 12:55 来稿

  答辩人: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职务:董事长

  电话:(略)

  被答辩人:毕淑敏

  住址:(略) 邮编:(略) 电话:(略)

  现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著作权纠纷一案起诉状所列,依据事实做如下答辩: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有关背景介绍

  (一)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所涉的网站:http:\\www.bol.com.cn(下称北京在线)系由北京宝润图文信息有限公司 于1996年8月1日建立的。后答辩人因与宝润公司整合而接收了该网站。

  北京在线从1998年3月至1999年2月期间由灵波小组负责维护和管理。该小组的负责人是张晓泉,他本人是 在校博士。灵波小组管理北京在线期间创立了“小说一族”栏目。该栏目中的文本均是由小组成员王凌云及其它网友从其他网 上下载(详见证据)。

  因此直至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的起诉状,才得知北京在线“小说一族”栏目中刊登的小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关于网上服务方式的基本介绍

  在中国,互联网服务(即所谓ISP)是新兴行业。是伴随着计算机普及、网络资源共享而产生的。由于网络的特点 ,在网络上传播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有关信息具有便捷、低价等优势,因此被认为是未来发展趋势。但因当前我国ISP发展 尚不成熟,在信息提供、报酬支付等环节缺乏相应媒介。因此,虽然这于作家、网络厂商均有利,但实际操作却发生不少障碍 ,如无法与作家沟通等,这便容易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随着该行业的发展,我们希望作家与网络厂商相互取得对方的谅解,以该行业前途和各自长远利益为重,以团队合作 的精神,共同发展中国自己的民族信息产业。

  答辩人是中国最早提供互联网服务的服务商。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其根本不可能因刊载被答辩人作品而获利。答辩人刊 载被答辩人的作品仅是面对范围极小的网友,不可能以此赢利。

  答辩人在得知被辩人起诉后立即关闭了北京在线的“小说一族”栏目。

  二、关于本案答辩人使用被答辩人作品的性质

  如前所述,答辩人在刊载被答辩人作品时,绝大部分是网友用E-Mail方式提供的,因此不可能知道刊载这种作 品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无论如何,答辩人认为刊载被答辩人作品的行为仅属“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而非严重侵权行为。

  至于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精神损失”,答辩人认为不能成立。首先答辩人刊载其作品时已署上著作权人的 姓名,况该刊载并非首次发表,亦不存在侵犯作者其他精神权利的问题。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 应提供相应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愿就付酬问题与被答辩人协商

  网上刊载作品属新型作品使用问题,尚无可供借鉴的付酬标准和方式供答辩人参考。但答辩人愿就付酬问题与被答辩 人协商,并愿与作家本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刊载被答辩人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 ,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9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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