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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下月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2日 16:16 北京晚报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加强导游管理制度建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执行。旅游业界人士 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导游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一些已得知此消息的业外人士则纷纷称赞说,导游队伍的质量直接影响着 一个国家的形象。条例的实施,无疑会对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旅游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共有27条。内容主要为导游的资格认定、导游的职责职权范围和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后的处罚方法。按照条 例的规定,导游上岗必须配戴导游证。没有导游证的导游,游客有权拒绝。条例对导游的言谈举止也作了相应规定,如“必须 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在介绍风土人情时,“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对于在国外早已司 空见惯的小费,条例再一次明确作了否定。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业者 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又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 消费。”处罚的规定也很具体。如未佩戴导游证,处500元以下罚款。索要小费,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对导游人员的人身保护也有相应条款。如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 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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