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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索赔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8日 14:43 扬子晚报

  本报讯: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诉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一案,近日由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1997年11月20日19时10分,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禄口机场高速 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障碍物,(系过往车辆遗落的蛇皮雨布),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路东护栏,后排 乘坐的三人被抛出车外,前排乘客后脑勺撞破,造成一死三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1998年10月,该公司以高速 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雨花台区法院起诉,要求 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23万元。雨花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该公司直接损失费17.59万元。扣除车辆 保险赔款,实际赔偿14.26万元。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审理认为,该管理处未履行其职责, 依法应承担责任赔偿。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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