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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家说惩治邪教就是保障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6日 01:31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五日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轮功’现象综合研究”课题组最新发表观点,称中国依法惩治邪教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数月前专门成立该课题组认为,尊重和保护人权必须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

  课题组称,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一直在为充分地享有和实现人权而奋斗。尤其近二十余年来,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宪法和法律不仅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而且确认和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国家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有效保障,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使中国的人权真正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

  课题组说,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有一个基本特征,即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一种权利,人权总是与义务和责任密切相联。中国宪法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充分而广泛的作为人权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依此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更不得通过侵害别人的人权来满足自己的私利。同时,国家和政府应当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确保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课题组说,中国政府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提供为享有和实现人权所必需的资源和手段,如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由政府或社会提供教育设施、师资、经费等;工作权的实现,需要由政府、社会或他人提供技术培训、就业岗位、薪金等。二是排除对人权的各种侵害和妨碍,如,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政府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排除违法犯罪行为对公民生命、人身和财产的侵害,并对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

  据称,在各种臭名昭著的侵害公民人权的违法犯罪活动里,邪教组织的活动是近些年来较为突出但又具有较大欺骗性的一种。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法国和比利时的“太阳圣殿教”,俄罗斯的“最后的圣约书神庙”以及乌克兰的“大白兄弟会”等邪教组织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为明证。在中国,“法轮功”组织就是这样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课题组说,“法轮功”组织非法成立,制造颠覆政权的舆论,攻击政府和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示威,或者强占公园、活动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组织的标识,毒化人们的思想;煽动、蒙骗其成员或其他人“寻主”、“升天”,自尽、自残,致人重伤或死亡。

  凡此种种,邪教组织“法轮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亿万中国公民享有和实现人权构成了严重危害,而且也直接侵害了广大受蒙骗的“法轮功”习练者的基本人权。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只有果断采取措施,依法惩治邪教组织“法轮功”,才能及时制止这类严重亵读和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中国公民和在华外国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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