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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负责人谈人民币与港元、澳元的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6日 02:16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五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今天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中关于人民币的定义与港元、澳元作为各自特定区域的法定货币的情况没有矛盾。

  他说,本《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表明了人民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的唯一性。香港、澳门虽然已经回归祖国,但根据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港元和澳元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与港元、澳元的关系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区域内流通的三种法定货币,它们所隶属的货币管理当局按照各自的货币管理方法发行和管理货币。

  该负责人强调,本《条例》是建国五十年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人民币管理的专门法规,是中国货币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金融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制定和颁布这部法规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健全经济法律体系,依法管理人民币的需要。二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现金的广泛使用是中国经济运行的一大特色。目前,中国流通中人民币实物总量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条例》的制定将成为规范人民币的使用和管理,保持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三是加强人民币管理的需要。

  关于人民币出入境问题,该负责人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出入境频繁且数量不断增加,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虽未明令废止,但实际上已不再执行。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九九三年国务院颁布有关规定,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据此精神,《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六千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该负责人还介绍了《条例》基本内容,并就打击假币、人民币的买卖和经营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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