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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关人士解释节日加班费计算方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7日 06:43 北京晨报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对“五一”职工加班费怎么算做了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小时工资为2.39元)。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明确我国公民节日假期由7天改为10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五一”的7天假日这样支付:如果一个企业规定月加班工资基数为400元,则职工的日加班工资基数为:400(元)÷20.92(天)=19.12(元)。虽然“五一”有7天假,但是法定假日只有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一名职工这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总额应为:19.12(元)×300%×3(天)+19.12(元)×200%×4(天)=325.04(元)。晨报记者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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