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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卖地肥私囊可判贪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4月27日14:08 中国经济时报

  村委会成员协助乡政府出卖土地、操作地产买卖时,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的,今后可能被判贪污罪。

  众所周知,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贪污罪的量刑重于侵占罪,而贪污罪适用于公务员侵吞公共财物犯罪,适用不到如上情况的农民头上。不过,这种情况眼看就将成为昨日故事了。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草案)》。根据这一草案,尽管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在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发现基层发生的一些上述情况难以处理,原因是新刑法体系下,上述犯罪行为不能比照国家公务员处理,因而需要作有关的立法解释。

  有委员还举例说,某村实行财务公开后,发现土地卖出后所得的巨额土地征用补偿金被少数经手者侵吞,却苦于无法律依据,难以对之进行重罚。这一草案如获通过,将会使此类人受到正确处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侯宗宾则举例说,广东省清远市犯罪嫌疑人陈金成在任瓦窑村村长期间,办理地皮转让,共收受贿赂36万元,实得11万元,证据确实充分,但市检察院在“拿不准”的情况下,作出了“鉴于修订后实施的刑法对受贿主体有重大修改,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是否构成受贿主体较难界定,建议对其不起诉”的决定,这些情况引起群众和党政机关的不满。全国人大对此情况进行解释,这样的问题便能得到很好解决。(刘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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