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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宗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犯受到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4月30日23:00 中新社

  中新社昆明四月三十日电 (官晋东 纳家骅)今天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省一宗假借银行名义高息揽储,非法获取七千多万元人民币的特大金融诈骗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案犯彭发荣被判处死刑;案犯宣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犯杨建光被判处无期徒刑。三名案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其上诉均被驳回。

  法院查明:一九九六年十月,无业人员彭发荣意欲通过银行贷款归还欠款,因无担保和抵押能力而不能按正常途径得到贷款,于是与无业人员杨建光以及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储蓄处处长宣英相勾结,策划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资金,三人并进行了分工:宣英私自印制了“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单据;杨建光到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存入一百元人民币,从存单上获取储蓄业务和经办人私章样本交彭发荣;彭发荣则找人照此私刻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储蓄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私章各一枚。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彭、杨二人经他人介绍将云南人和集团的二千万元资金引存到交通银行昆明分行,由宣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开具了伪造的存单给人和集团,并通知信用卡科科长倪志林(另处)将以上资金划转到彭、杨二人头两天办理的太平洋信用卡上。此后,人和集团及有关人员获得高额利息和“中介费”四百一十三万一千三百元;宣英分得好处费一百二十万元和价值三十万元的本田轿车一辆。其余款项则被彭、杨二人挥霍殆尽。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名案犯组建成立了中国天平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又再次采用上述手段分四次将云南省进出口公司的五千零五万四千二百六十六元四角九分划进该公司帐户。其中,二千一百五十一万八千七百元作为“存款本金利息”归还人和集团;另有七百零三万二千一百五十七元作为“高额利息”支付给云南省进出口公司;宣英获得好处费二百二十二万五千元。其余款项再次被彭、杨二人大肆挥霍。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赃物计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一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元,尚有二千二百一十四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元未能追回。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后,昆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宣英、彭发荣、杨建光三名被告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宣英、彭发荣、杨建光为获取资金非法占有,内外勾结、共同策划、分别实施了伪造银行存单、印章,假借银行名义高息揽储,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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