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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油耗子”陈茂卿一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5日10:29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建良通讯员曾晓安庞盛月报道由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湖南省石油总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原经理陈茂卿(正处级)职务犯罪案,日前经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陈茂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296.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93年12月,陈茂卿以长沙市石油公司下属珠海长油贸易发展公司名义,从中国天然气总公司销售公司批得1.85万吨代销成品油指标,转给长沙振华工贸公司经理龙某。龙销售后获得了巨额利润,陈茂卿以要业务费为由,向龙某索要44.2万元;同时,陈茂卿为长沙市石油总公司零贸公司从龙某处购进成品油1500吨,并指令零贸公司将货款200万元直接汇入中国天然气总公司,将应付到武汉石化总厂的150万元汇入其个人的账号上。龙某考虑到以后还需要陈关照,遂答应将此150万元送给陈茂卿。此外,陈茂卿还收受了广东省南海县樵南加油站承包人温某等人的贿赂。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茂卿利用其担任国有企业领导的职务便利,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07.3万元,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0.463万元,挪用公款44.2万元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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