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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息:5月12日上午,江苏省六合县冶山镇采石厂22名职工向当地传媒递交了一封举报信,反映该厂法人代表、厂长毛玉章去年因滥用公款被上级罚款5万元,同年10月,又被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却在服刑期被镇党委再次任命为厂长,法人代表。 当天笔者来到采石厂采访。毛玉章正端坐在厂长室里,指挥调度生产,挂在厂长室墙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赫然写着“法人代表毛玉章”。墙上挂满了奖励证书,最新一张奖状是今年3月3日由六合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毛厂长面露得意之色:“全县矿产系统仅10家获此殊荣。” 当问及正在服刑怎能担任企业领导时,毛玉章并不遮掩:“当时不懂法,结果触犯法律。栽了大跟斗,背了黑锅……接任的厂长经营不善,为了扭亏,镇领导三番五次上门来找我,动员我出山。开始我没同意,说自己身份特殊,但最后拗不过,个人服从组织。”毛还声称,他还担任冶山采石厂党支部书记一职。 冶山镇领导又是出于何种考虑让犯人变成了法人的呢?冶山镇党委副书记章存金解释说,毛玉章是镇财政“台柱子”。去年企业亏损,经镇党委常委会开会决定,请毛玉章“出山”,法律上没有多考虑。毛玉章党籍仍保留,目前享受副镇级待遇。 服刑犯人是否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祥教授说,《关于被判刑、缓刑、假释人员经商等问题的通知》第3条明文规定,被判刑、缓刑、假释人员,服刑期间不得担任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毛玉章担任集体企业厂长显然是不合适的。(吕宁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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