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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舰打捞打出官司 当事各方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20日14:24 生活时报

  三年前,寻找打捞致远舰等甲午海战四艘沉舰沸沸扬扬,社会关注。但忽然没了下文。原来,有关方面在工作中发生纠纷,诉诸法律。

  大连海事法院近日对此作出了判决。

  事情的原委是,1996年初,由东港市人民政府和中国艺术研究所申请,国家文物局批准,成立了中国黄海海战致远舰打捞筹备办公室(下称“筹备办”)。1996年8月,文物局批准成立打捞“致远”舰领导小组,指导“筹备办”组织实施打捞等具体工作。

  1997年3月,“筹备办”与原告江阴海洋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筹备办”委托江阴公司定位勘测、打捞、修复“致远”等四艘战舰。原告负责垫支“致远”舰定位勘测费用,定位勘测报告经专家确认后,“筹备办”在三日内及时支付给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支付管理费和按15%支付风险费。另外,在定位勘测期间,“筹备办”向原告借款60万元人民币。

  1997年夏秋,江阴公司由著名海洋工程专家张智魁率领的作业队完成了对“致远”等四艘舰的定位勘测工作。11月10日,经国家文物批准成立的专家组所有成员在验证报告上签字确认。“筹备办”理应在三日内支付约定的各项费用,但国家文物局却在11月28日撤销了领导小组,并废止“筹备办”的公章、财务章。

  在“筹备办”被撤销,无人向原告支付费用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文物局、东港市政府和中国文化艺术研究院企业文化研究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原告的借款、支付原告为寻找、定位、验证、确认甲午海战四艘沉舰的费用、支付原告为打捞而等待期间的人员工资损失及其它损失,共计人民币243.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判令由原告继续四艘战舰的打捞任务。

  国家文物局在法庭辩称,国家文物局作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实际勘探费用必须依法经过审计才能认定。如果探摸结果得到认定,那么合理的探摸费用应该由东港市政府与研究所支付。

  东港市政府认为,原告清楚东港市政府在打捞沉舰活动中只负责服务性工作,打捞各项费用和责任承担者是研究所,无论从物权归属还是从经济利益角度,东港市政府均非直接受益人。原告主张费用的验收报告程序违法,准确性需要确认。因此,东港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文化研究所承认,原告的诉讼事实真实,理由合理,但研究所本身也是受害人,由于国家文物局撤销“筹备办”,全面工作被迫中止,研究所无法开展工作和支付费用,因此全部责任应由国家文物局承担。

  法院审理后判定,国家文物局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筹备办”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筹备办”是由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共同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因其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共同承担。

  法院还判决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51.4余万元及利息,共同偿付原告借款60万元,合同未履行部分与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继续履行。

  对以上大连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江阴公司认为没有实现他们的要求,表示要上诉。(记者计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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