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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武汉海事法院受理一起海损事故索赔案。安徽一对夫妇作为受害方,向利比里亚籍船东索赔64万,并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律师代理费。 1998年11月20日,安徽人氏田洪连夫妇与儿子驾驶自有的小货轮在长江航行,不幸与迎面而来的一艘利比里亚籍“海辛”号货轮碰撞。小货轮随即沉没,田洪连夫妇被救起,在医院治疗至今;其儿子则落水丧生。 事故发生后,经港监部门调查处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原告田氏夫妇除向利比里亚船东索赔经济损失及人身死亡、伤害赔偿外,还要求其承担自己聘请律师费用。 据原告代理人肖东升律师解释:在国内官司上,是不将律师代理费列为诉求的;但若是涉外官司,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武汉晨报(记者张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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