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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游客因团友病死诉旅行社案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25日21:42 中新社

  中新社海口五月二十五日电(莫成雄 王辛莉)海南游客出国旅游遭遇团友中途病死诉旅行社赔偿一百五十万元精神损害案终审败诉,昨天由海口市中级民法院判决驳回。据悉,该案是中国首例游客因团友病死诉旅行社精神赔偿的案件。

  昨天,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构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事实及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被告旅行社存在无专职领队等旅游服务质量不合格因素赔偿原告每人二千元人民币。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一团队赴新马泰港游。期间琼籍游客王某因病死于香港伊丽莎白政府医院。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名原告以海南中青旅“未按规定提供安全服务”等七项过错造成众游客因疑王某患“传染性肝病”死亡而精神恐慌。要求退还旅游费及每人十万元共计一百五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王某属乙型肝炎晚期,一般接触不易传染。原告也无被王某肝病传染事实存在和传染事实因被告过错造成。原告疑被传染精神恐慌导致精神损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赔偿范围。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名原告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适用法律有错”为由提起上诉。

  综观该案两审,焦点在于旅行社对王某此类可能威胁其它游客健康的带病旅游者可能采取措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国旅游法规对旅游者健康状况不作限制,国际上也无先例。旅行社仅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中介机构,无权阻止病患者出游。记者从国家旅游局知悉,随近年旅游业迅猛发展,此类纠纷渐多。此现象已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目前更多是依靠旅游者自身道德觉悟约束。另外,《旅游管理条例》规定团队境外游需严格遵循“整团出入境”原则,确需分团时须在当地驻领事馆等部门办理繁复手续。客观阻碍了旅行社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性和时效性。业内人士认为要保障中国旅游事业良性发展必须规范旅行社操作,完善行业法律法规,提高旅游者消费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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