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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说“牟其中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31日15:49 中新社网站

  中新湖北网5月31日消息: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人信用证诈骗案一审结果昨日终见分晓。在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 ,法院对庭审中一些焦点问题作了明确认定。两位法律专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赵俊新副教授和湖北乾 坤 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十佳律师”朱汉明对此进行了解释。

  本案是单位犯罪,牟其中被判刑因为他是“南德”老总。判决书:南德集团及法人代表牟其中、姚红等人行为均 已均 成信用证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法律专家:刑法第二百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都有适用于单位犯罪,说明本案认定是“南德”单位犯罪。刑 法对 单位犯罪采取对单位处罚金和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事的“双罚制”,牟其中是南德集团总裁、 法定代 表人,所以被判刑,“南德”同时被处罚金500万元。

  “南德”具备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判决书:南德集团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采取虚构进口货物事实的 手法 ,骗开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专家:法律上并未对信用证主体作特殊要求。从表面上看,“南德”既非开信用证者,也非受益人,不大可 能构 成信用证诈骗,但实际上提出开信用证者是“南德”,它通过湖北国工达到骗取信用证目的,最后拿走钱的也是它。

  “南德”和牟其中都有犯罪故意。判决书:牟其中于1995年2月多次开会,要求姚红、牟臣、牟波等人采取 开立 信用证的方式为集团融资。1995年7月,由何君编造虚假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湖北中行对外 开立远 期信用证。

  法律专家:“南德”多次开会要求采取信用证融资,且明知没有进口货物,却虚构事实欺骗银行,说明其有信用 证诈 骗的犯罪故意。牟其中作为南德主要负责人,尽管辩称许多盖章他不知晓,但在许多证据上有其签字,他也知晓诈骗资 金流向 ,说明他也有犯罪故意。

  “七月协议”是虚假协议,但是有效证据。判决书:认定“南德”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中有一项——牟其中、姚 红与 湖北轻工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即“七月协议”)。

  法律专家:“七月协议”是一份虚假协议,因为“南德”根本没有进口货物。它是否是补签不重要,只要这份协 议实 际存在过,它证明“南德”利用这份协议骗了湖北中行。

  湖北轻工、湖北中行提供的证据可作有效证据。判决书:认定了4份由湖北轻工、湖北中行提供的证据。

  法律专家:证据中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真实、来源是合法。尽管湖北轻工、湖北中行与本案有一定利害关系, 但它 们提供的4份证据者是第一手证据可以认定。

  “循环开证还钱“是诈骗行为,而非商业手段。判决书:“南德”骗取银行信用证总金额7500余万元,其中 用偿 还集团债务2100余万美元和415余万元。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

  法律专家:循环开证本是信用证交易中一种合法途径,指的是贸易双方在金额、货物确定情况下,为简便手续, 使信 用证自动恢复。而“南德”的“循环开证”没有货物,金额也不确定,实际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手段。( 《长江 日报》记者杨兵朱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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