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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称彩电价格联盟有违《价格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13日09:26 中新社

  中新网北京6月13日消息:昨天,国家计委价格处的负责人在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如果彩电9家企业深圳峰会确实如媒体所言达成了价格联盟的话,这种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从1998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价格法》。

  这位负责人称,如何引导企业竞争正成为政府主管部门最迫切的大事。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一款所列的不正当行为即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

  国家计委价格处的负责人说,根据这项条款,彩电9家企业搞价格联盟是中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联盟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其不利影响在于:首先它制约了企业竞争,每个厂家由于产量不同、技术不同、管理水平不同等,产品的成本是不一样的,但现在却规定了最低限价,也就是规定了"统一"的卖价,这就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权益,使一些企业想降价都不敢降,其结果必然是大家都来平均瓜分市场份额,说白了,是典型的平均主义。企业搞"平均主义",行业怎幺能有发展动力呢?其次这种联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质量不一样,价格却一样或差不多,消费者在价格上就失去了选择权,而且这也不利于培养消费者成熟的消费观念,如货比三家,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不会有成熟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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