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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为加强队伍自律,维护执法公正,减少过错行为,近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签署局长令,发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对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失职犯法人员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责任追究规定》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过错责任。当执法结果不满意可能出现行政复议时,因行政复议部门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按照本规定,这些人员也要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一个重要的判定依据是检验结果,对由于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本规定要求提供错误检验结果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本规定,可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责任;而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或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重追究责任。 对犯有以上过错者追究责任的方法包括: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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