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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发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15日12:0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14日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日前签署局长令,发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要求对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失职违法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该规定的发布,将使追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有章可循。

  规定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承担过错责任。具体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另据规定,当出现行政复议时,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按照本规定,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或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打击报复及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者,要被从重追究过错责任。(记者韩乐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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