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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王炽)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更有效地严惩毒品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有关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按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规定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毒品,除刑法明确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外,还包括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可卡因、吗啡、度冷丁(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等,并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量标准。 按照这项司法解释,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一定的具体数量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项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有关毒品犯罪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包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具体品种和数量;非法种植大麻的具体数量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司法解释已于6月起施行。司法机关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包括冰毒、“摇头丸”等各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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