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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20日讯:从今年8月1日起,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而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者,除被责令停止制造外,还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就此发布了《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这次颁布的规定,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提出了详细要求。规定指出,此类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安装验收合格后,锅炉使用单位在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于采用未经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锅炉制造单位,销售无制造许可证锅炉以及未取得资格证书却从事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规定要求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记者韩乐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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