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总工会获悉,备受关注的该市首例家政服务劳务费纠纷案,历时3个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6月12日,对向清燕来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她不仅获得了自己的400元劳务报酬,也通过工会法律援助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尊严和权益。 1999年11月20日,原成都红光公司工人向清燕经成都市总工会职业介绍所介绍,与家住武侯区林荫街南虹村的周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服务范围是替周某带双胞胎男孩,月劳务费450元,付酬时间是每月20日,第1个月报酬已于同年12月20日支付。今年1月11日上午,周某找向清燕谈话说他家里丢了东西,并要向说清楚,3天后,周某提出解雇向清燕。向清燕当即要求周某支付从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1月14日20天的劳动报酬,周某则以家里丢的东西相抵为由拒付。 对此,向清燕表示这是完全不能容忍的奇耻大辱。“自己在被告家中认真负责劳动近1个月,不但拿不到相应的报酬,反而被诬陷是小偷,自己的精神、心理都受到严重的打击和创伤。”今年3月份,向清燕遂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400元。 为了自己应得的400元工资,向清燕曾四处奔走,职介所、居委会、劳动仲裁部门都曾为她伸出援助之手,但都无果而终。 经过几番周折后,一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的向清燕把希望寄托在了自己的娘家——工会。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获悉此案后,当即决定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她应得的权益。 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认为,向清燕与周某签订家庭服务劳动协议后,向清燕便在周某家工作1个月又20天,其中第一个月的报酬450元已支付。双方均认可另20天的劳动报酬应为400元。关于这400元报酬是否给付的问题,因周某不能提供已给付400元报酬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应认定周某未支付400元劳动报酬,对向清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6月12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时立即支付向清燕劳动报酬共计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由周某负担。本报记者陈文勇
|
||||||||||||||||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